今后,新建、改建交付使用未滿5年、大修竣工未滿3年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若要進行挖掘的,將按照最高限,也就是規(guī)定標準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。9月30日,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《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的決議。根據該條例規(guī)定,昆明市將從道路規(guī)劃管理、移交、養(yǎng)護維修、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等方面細化加強城市道路管理。
針對市民多年反映強烈的城市道路被無序占用和反復挖掘等問題,修訂后的該《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,在進行城市道路規(guī)劃和設計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的規(guī)范和標準,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溝、管線、桿線,以及公交站臺、城市照明等的建設計劃,應與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相協(xié)調,堅持先地下、后地上的施工原則,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。要對城市道路進行挖掘的,應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。對城市道路挖掘面積大于20平方米的要求實行公示制度,保障市民的知情權;在施工前應挖掘探測槽,探清其他地下管線分布情況,避免突發(fā)事故的發(fā)生。在同一條道路兩側的施工則要分別進行,施工時,要在現場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許可的內容和監(jiān)督舉報電話。
該條例還在相關法律責任中規(guī)定對城市道路占用、挖掘單位不及時恢復路面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采取高限處罰,逾期不改的,處以2萬元罰款,加大了處罰力度。(來源:《云南日報》)